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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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发挥专利工作对园区创新发展的引领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专利工作有效融入到科技创新中,加快园区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指导意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经开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本办法所指的专利申请地址须在长沙经开区。

第二章支持专利产业化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拥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0件且增长率在30%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四条 鼓励集成创新。对获得各类认定,包括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认定等且拥有核心发明专利超过2件的创新成果,认定时与该成果相关的专利申请累计达3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五条 对每项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每项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区外专利权人来区创业。对入驻区内孵化器,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且在区内进行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创业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含入股等)。

第三章鼓励专利申请

    第七条 对区内的世界500强企业和领军企业,近三年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都保持正增长且近三年年均发明专利申请在30件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发明专利申请在10件以上的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超过30%的,给予当年每件发明专利申请3000元资助。

对首次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的国外专利布局。对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对每件专利申请给予5万元资助。单件专利向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资助。

第十条 对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在50件以上的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立项后,对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项目从立项到验收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资助。

对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的企业,项目从立项到验收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对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对同一个项目、同一件专利只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加强专利管理与运用

第十一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拥有该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以自有专利获得质押贷款的,管委会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资助,对每一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对被评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各类专利(技术)联盟等社会创新组织团体,并与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签订服务协议的,根据其围绕园区主导产业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协同创新工作开展情况,给予2-5万元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管委会每年预算5000万元用于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资金从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于每年10月份对各企业当年专利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估预测,每年1月份组织上一年度的资金申报工作,3月份下发资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单位,区管委会将对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区内政策同时支持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对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一次修改,持续完善提升。